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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4717號
原      告  泰華計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麗 
訴訟代理人  林聲逸 
被      告  曾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