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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4868號
上  訴  人  李沅融 


被上 訴 人  亞仕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篤儀 
訴訟代理人  林逸生 
            林福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0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1年3月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