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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689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陸忻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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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陸忻怡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蔡伯周 


訴訟代理人  葉兆中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26日下午2點47分在台北簡易庭第2法庭續行訴訟。被告即反訴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繳反訴裁判費新台幣3,300元,逾期不補正,即逕駁回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