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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8865號
原      告  亞果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佳霖 
訴訟代理人  江丞鈞 
被      告  雙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天秀 
訴訟代理人  李蒨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增列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