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909號
原 告 展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添旭
訴訟代理人 范植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138,095元,依法應徵收裁判費1,440元。然查,本件原告先後繳納裁判費500元、1,440元,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各1紙附卷可稽,足認原告溢繳裁判費500元。本院依上開規定,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