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9271號
原 告 崇仁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天儒
訴訟代理人 陳科升律師
被 告 迪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喜杰
訴訟代理人 陳忠和
上列當事人間瑕疵修補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七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