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9292號
原 告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吳柏毅
賴韋治
被 告 一盛角鋼鐵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秀鸞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李致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0年12月29日上午11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110年12月30日下午4時宣判,惟顧及原告保險金請求權之時效期間,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