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聲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億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伽馬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北簡字第6983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本院一一0年度北簡字第六九八三號事件之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五日、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三日、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
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民國104年8月7日修正之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為前開事件之當事人,復敘明為瞭解案情利書答辯狀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等語,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促應注意遵守。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