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147號
原 告 超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錦芳
訴訟代理人 王瀚誼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裕文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9,9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