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175號
原 告 林慶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宙數位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陸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參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