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388號
原 告 許淑鈴
被 告 國興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中保租賃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斐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原告逾一個多月始終不陳報訴請回復原狀之物品明細與價額,致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應認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