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461號
原 告 聖益香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許榮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國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麗生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零陸拾參萬伍仟陸佰零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陸萬玖仟陸佰參拾貳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