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646號
原 告 聯國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柯仁雄
原 告 陳資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217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