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860號
原 告 全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焦經國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