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088號
原 告 聖堯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昭逸
訴訟代理人 江可迪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昱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陸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