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174號
原 告 瑩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錦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發腰果進出口貿易生產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72,700元〔計算式:越南盾(VND)11,470,000,000元(見本院卷第8頁至第10頁、第20頁)×0.00141(民國110年11月23日原告起訴時之匯率;參臺灣銀行歷史牌告匯率收盤價表,見本院卷第25頁至第28頁)=16,172,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38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