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271號
原 告 百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35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