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316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訴訟代理人 余奕進
陳美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雄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