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342號
原 告 郭永增即郭永增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郭永增
上列原告與被告騏銘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