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370號
原 告 鄭祖營
訴訟代理人 郭芸言律師
複 代 理人 丘浩廷律師
上列原告鄭祖營因與被告廣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丕福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