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489號
原 告 十振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信宏
訴訟代理人 郭文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新承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