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638號
原 告 立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竣勝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陳德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博理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1,1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