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世豪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惠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丞石國際投資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一○年度北訴字第十一號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仟萬元(含本訴部分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及反訴部分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拾壹萬肆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