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金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沈克勤
沈宇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豐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300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