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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補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郭朱月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潤泰百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損害賠償事件,因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