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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調字第442號
聲  請  人  明台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寶順 
代  理  人  陳和貴律師

            吳宗樺律師

相  對  人  葉嘉銘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聲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19日以111 年度北司補字第15 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5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可憑,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