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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國簡字第26號
原      告  欣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富 
訴訟代理人  何威儀律師
被      告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黃國忠 
訴訟代理人  曾德榮 
被      告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李國增 
訴訟代理人  彭詩雯 
            廖彥傑 
            王暐凱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