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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1182號
原      告  程稚珍 

被      告  速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秋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於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