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2314號
原 告 東遠國際有限公司
原 告 東發國際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慕珊
被 告 四知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超文
(未到)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2314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下午3 時39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東遠國際有限公司新台幣41,067元,及自民
國111 年5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東發國際有限公司新台幣21,622元,及自民
國111 年5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
息。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台幣41,067
元、新台幣21,622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訂購積欠109 年10月至同年11月底之貨
款等,已經原告提出發票及銷貨簽認單,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第279 條第1 項規定,可以認定
,應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
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