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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269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和信健康世界廣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伯謙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詹雯惠

            林佳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3項、第2條第2項、第6條、第2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訴訟係聲請人於南投日月潭經營之飯店發生之消費糾紛,是本件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管轄等語。經查本件消費爭議雖發生於南投縣,惟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在本院轄區,核諸前揭規定,本院與南投地院俱有管轄權,是聲請人就本院有管轄權之本件訴訟聲請移送至南投地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