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3031號
原 告 杉楊工作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于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德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
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