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3374號
原 告 吳文琦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好邏輯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好邏輯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