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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3475號
聲  請  人  法舒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上列聲請人與原告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案件移送,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清償債務事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兩造間有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為由,裁定移送本院審理確定,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一一年度中小字第二一一五號民事卷宗可考。核諸上開規定,本院受其羈束,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聲請人聲請將本件變更案件移送至其營業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