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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4329號
原      告  佳騰國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宛靜 
訴訟代理人  鄧珮宜 
被      告  芮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蕙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佳騰國際建村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佳騰國際建材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