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47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悅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柏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裕豐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