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建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瑞鼎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鈺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765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7,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