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消簡字第21號
原 告 楊綺菲
訴訟代理人 廖經晟律師
邱敏維律師
被 告 奇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麗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家具訂製流程單第4條:「雙方就本合約書之履行遇有疑義時,……;如未能達成協議,以賣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雙方合意由賣方即被告所在地新北市鶯歌區之地方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家具訂製流程單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