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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0022號
原 告 許郁晨即薇愛國際娛樂工作室
訴訟代理人 彭彥植律師
蕭棋云律師
廖孟意律師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未來趣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棟
訴訟代理人 連致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