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12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渡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宗明
訴訟代理人 陳基文
蔡富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