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1347號
原 告 藍雀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芳
訴訟代理人 孫衡
被 告 升聯國際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月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約定條款第10條後段約定:「因合約發生涉訟時,雙方合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物流倉儲委託管理合約書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