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1513號
原 告 台灣紳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順富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王彥凱
呂文文律師
被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林立桓
史孟元
張智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之民事判決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參拾元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柒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