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1590號
原 告 偉博汽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葉玉霞
訴訟代理人 丁欽允
被 告 李奧貝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睿思
訴訟代理人 江如琇
蔡淑娟律師
廖純誼律師
賴佳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均具狀表示願為訴訟上之和解而聲請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