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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289號
原      告  環球富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宏 
被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訴訟代理人  陳建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
    定外,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
    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244條第
    1項第2、3款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訴訟,因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未於書狀
    內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8日送達原告,經其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迄未繳納訴訟費用,亦無補陳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有本院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