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2998號
原 告 快手支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莉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思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思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陸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