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35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浦洲
常月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陶鎔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