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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3997號
上  訴  人  谷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陳淑芳 
被上訴人    高麗芬 
即被告                  之3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業於111年12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上訴人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