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567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芳榛
上列上訴人楊芳榛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萬捌仟陸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玖佰伍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