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6096號
抗 告 人 李碧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榮騰建設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