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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7436號
原      告  林滄海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王世華律師
            莊怡萱律師
被      告  迅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通宇建設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梁吉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複代理人    張百欣律師
被      告  梁吉旺
訴訟代理人  於知慶律師
            鄭羽秀律師
            李威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5,000,000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被告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不合,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案件報結,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