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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784號
原      告  街口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亦嘉
訴訟代理人  林芝羽律師
            黃意晴
被      告  黃品云(原名:黃若涵)即彩園國際時尚美學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2,480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4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32,48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
合    計      1,440元